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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职能

机构职能

主要职责

(一)宣传贯彻中央、省、市有关农村经济工作和社会发展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拟定全市供销合作社发展规划,指导合作社制度建设和改革与发展。

(二)参与构建新型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按照政府授权对重要农业生产资料和农副产品等经营进行组织、协调和管理;负责指导全市供销合作社系统化肥农药储备和供应工作,加强对全市供销合作社企业烟花爆竹经营活动的管理;建设农村信息化服务网络。

(三)指导和推动全市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发展;指导全市供销合作社系统发展专业合作社、消费合作社及涉农行业协会;推动和促进合作经济的发展,指导系统社员股金的管理和监督工作。

(四)向市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提供农民社员和供销合作社的建议,加强党和政府与农民密切联系的桥梁和纽带作用。

(五)指导全市供销合作社基层组织建设,促进基层社加强民主管理,密切同农民的联系,协调成员社之间的关系,发挥群体联合优势。

(六)加强组织创新和经营创新,组织实施农村现代流通网络建设和综合服务体系建设,开拓城乡市场,促进城乡经济社会协调发展;兴办各类农副产品批发市场,培育农产品加工龙头企业;领办农业开发项目和扶贫项目;参与和推动农业产业化经营。

(七)组织开展社员和职工的教育与培训,为全市供销合作社提供信息服务。

(八)监督、管理和运营本级社有资产,对直属企事业单位依法行使出资人职能,享有出资人权益。

(九)参与发展农村金融服务业,推进农信担保、村镇银行、小额贷款和农民专业合作社资金互助等服务。

(十)对相关行业、学科或业务范围内的全市性社会团体,履行业务主管单位的职责。

(十一)承办市人民政府和省供销合作社交办的其他事项。

2021年11月23日(更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