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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遵义市人民政府关于划定陆生野生动物禁猎区和禁猎期的通告》文字解读
发布日期:2022-06-02 16:32 文章字号:

一、出台背景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等要求,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支持贵州在新时代西部大开发上闯新路的意见》(国发〔2022〕2 号)、《贵州省林业局关于发布陆生野生动物禁猎区禁猎期的通告》(2019年第3号)等精神,持之以恒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有效保护我市陆生野生动物资源安全,遏制乱捕滥猎行为,强化野生动物源头管理。我局草拟了《关于划定陆生野生动物禁猎区禁猎期的通告(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通告),于2022年3月9日至3月14日向相关单位、部门征求意见并完成修改后,按照规范性文件审查要求函请市司法局审查通过。

二、法律法规政策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省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划定相关自然保护区域,保护野生动物及其重要栖息地,保护、恢复和改善野生动物生存环境。对不具备划定相关自然保护区域条件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采取划定禁猎(渔)区、规定禁猎(渔)期等其他形式予以保护。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四十五条规定了在禁猎期、禁猎区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猎捕国家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的情形,第四十六条规定了在禁猎期、禁猎区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猎捕非国家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的情形。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二十七条规定了因科学研究、种群调控、疫源疫病监测或者其他特殊情况,需要猎捕国家一级保护野生动物的,应当向国务院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申请特许猎捕证;需要猎捕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的,应当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申请特许猎捕证。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第十一条:禁止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

(五)《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三、主要内容

(一)划定野生动物禁猎区为全市范围内国有林场经营管理的林地,各级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世界自然遗产地、地质公园、湿地公园、森林公园等自然保护地范围及其边界线外1公里内,全市范围内县道、省道、国道及市内高速公路、铁路两侧1公里以内的区域,各级河流两岸1公里以内的区域,各类水库、湖泊周围1公里以内,为我市陆生野生动物禁猎区。1公里指直线距离1公里,禁猎区在2022年至2032年期间每年全年禁猎。

(二)野生动物禁猎期:上述禁猎区以外的区域禁猎期为2022年至2032年每年的3月1日至11月30日,禁止猎捕或进行其他妨碍野生动物繁衍生息及破坏野生动物栖息地的活动。非禁猎期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规定执行。

(三)禁猎对象:本通告中的禁猎对象为陆生野生动物,包括列入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贵州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国家保护的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名录的陆生野生动物。

国家重点保护的野生动物分为一级保护野生动物和二级保护动物。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和国家保护的有重要经济、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名录,由国务院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组织科学评估后制定、调整并公布。

贵州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是指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以外,贵州省重点保护的野生动物,由贵州省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组织科学评估后制定、调整并公布。

(四)禁猎工具及方式:禁止使用军用武器、体育运动枪支、气枪、火药枪、地枪、毒药、爆炸物、弹弓、排铳、铁铗、地弓、粘网、电击或电子诱捕装置、设笼诱捕、猎套、猎夹及其他危害人畜安全的猎捕工具和装置猎捕;禁止使用夜间照明行猎、陷阱、歼灭性围猎、犬猎、火攻、烟熏、挖洞、鸟鸣音乐、网捕、捡蛋、捣巢、机动车追赶等方法猎捕。除依法持《猎捕证》或《狩猎证》,且猎捕方式及猎捕工具等申报被允许外。

(五)明确了其他可申请办理猎捕证的情况。因科学研究、疫源疫病防控、调查监测、种群调控、保障航空安全或者其他特殊情况,确需猎捕野生动物的,应当依法向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特许《猎捕证》或《狩猎证》,严格按照已审批的种类、数量、地点、工具、方法和期限进行猎捕。

四、其他

(一)违反本《通告》在禁猎区、禁猎期猎捕陆生野生动物的,行政违法案件由综合行政执法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公安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具体的行政与刑事案件处罚标准,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四十五条和第四十六条、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二款等。

(二)任何单位、个人发现违反本《通告》的行为,有义务制止并应及时向林业部门、公安机关、综合执法部门举报,监督单位对检举揭发者信息严格保密。同时公布了举报方式:市林业局:0851—28688018;市公安局:0851—28323008;市综合执法局:0851—28839453。

(三)解读机关及解读人。解读机关:遵义市林业局,解读人:徐志文,联系电话:0851-28688041

(四)本通告于2022年5月24日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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