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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2021年版)》政策解读
发布日期:2021-02-01 09:51 文章字号:

一、《目录标准》出台的依据和原则

  (一)法律和政策依据

  《政府采购法》第七条:“政府采购实行集中采购和分散采购相结合。集中采购的范围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布的集中采购目录确定。……属于地方预算的政府采购项目,其集中采购目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机构确定并公布”。

  《政府采购法》第八条“政府采购限额标准……属于地方预算的政府采购项目,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机构确定并公布”。

  《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七条“采购人采购货物或者服务应当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其具体数额标准……属于地方预算的政府采购项目,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财政部关于印发〈地方预算单位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指引(2020年版)〉的通知》(财库〔2019〕69号)。

  (二)基本原则

  落实“放管服”改革精神,立足政府采购简政放权,抓大放小,降低行政成本,扩大预算单位采购自主权,着力提高政府采购效率,提升政府采购服务水平。

  二、《目录标准》解读

  (一)2021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品目只包含部门通用类货物、服务,纳入政府采购集中采购目录的,原则上必须委托集中采购机构(采购中心)代理采购,未成立的集中采购机构(采购中心)的地区可以引入市场竞争机制。

  (二)对于本部门、本系统全省统一采购标准,集中带量采购的项目,省直主管预算部门可结合自身业务特点,自行确定部门集中采购目录,报省级财政部门备案后实施,充分发挥统采分签、带量集中采购等优势,切实提高政府采购效率和财政资金使用效益。

  (三)对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货物和服务项目,采购单位应采用公开招标方式进行采购。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以下的货物和服务项目,采购人可根据采购需求,按照《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财政部74号令等有关规定合理选择非招标方式进行采购,提高采购效率。

  (四)达到招标数额标准的工程,采购单位应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国务院关于〈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的批复》(国函〔2018〕56号)等规定执行。

  招标数额标准以下、分散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工程,采购人可按照《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财政部74号令等有关规定采用非招标方式执行;采用招标方式进行采购的,仍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

  (五)单项或批量金额在50万元以下,且未列入集中采购目录的货物、服务类项目,不属于适用政府采购法律法规的范围。采购人按照单位内部控制管理制度自行采购,无需再向同级财政部门报送政府采购计划备案表,由采购单位内部审计和监督部门对相关采购行为进行规范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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