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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在遵义市行政区域内使用中国供销合作社标识管理的通告
发布日期:2023-06-16 14:31 文章字号:


中国供销合作社标识是中国供销合作社的象征和标志。为加强和规范中国供销合作社标识使用管理,根据《中国供销合作社标识使用管理办法》《中国供销合作社标识识别规范》等规定,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供销合作社社有企业、主管的社会团体及其他经营服务组织使用中国供销合作社标识,应当先经县级以上供销合作社审核备案,并说明使用用途、范围和期限。

二、跨县(区)级的组织使用标识,应当向市级供销合作社提出申请。申请使用标识,必须说明使用用途、方式和期限,并在批准的范围内使用。

三、审核备案或申请使用标识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两年。期限届满时,继续使用标识的应重新办理审核备案或批准手续。未办理的,到期后应当立即停止使用标识。

四、有下列侵害供销合作社合法权益情形之一的,应当立即停止侵害;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一)故意贬低 、损毁标识的;
  (二)未经批准擅自制作和使用标识的;
  (三)在与供销合作社无关的活动、场所中擅自使用标识,或者在物品上冒用标识的;
  (四)其他侵犯标识专用权的情形。

五、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请自觉按本通告要求办理申请或审核备案手续。逾期不办理手续的,将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特此通告。


遵义市供销合作社联合社

2023年6月16日       

一审:王 

二审:杜召迅

三审:贺应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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